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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 0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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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大学生在外实习应该注意什么
  2. 请给我一份详细的劳动法
  3. 58同城和赶集网上的招聘为什么都是让去苏州呢可信度高吗
  4. 如何查骚扰电话
  5. 有关法律的知识

大学生在外实习应该注意什么

来到大学最后一个学期,学校一般会安排大学生出去复习,但是有一些事项一定要注意,下面由我来讲讲吧。

1.选择实习单位要谨慎

在选择实习单位前一定要思考思考,看看自己未来要找专业对口的工作,还是转行?不要一时冲动向公司投简历,到头回来发现,原来岗位不适合自己。建议去正规的工作单位实习,每年学校会有招聘会,有大量的正规岗位等着去应聘。警惕黑中介和传销组织,如果涉及交不必要的钱财,例如:保护费等,这些千万不要相信!还有找正规的实习APP,例如:实习僧等,不要找58同城、BOSS直聘等,那些都是不正规的,就算给出好的岗位,你就会发现原来被入坑了,想上去那就难了。

2.面试

投递简历时,公司会安排面试。面试穿着一定要整洁,建议穿正装,不要穿奇装异服。自我介绍一定要脱稿,不要结结巴巴地说出来。还要考察对公司的了解程度、抗压能力,如果以上几点做不到的话,那就背道而驰了。面试结果被录取了,一定要及时向公司报到,否则当成作废处理。

3.签订实习协议

很多公司以为大学生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竟然把出来实习的大学生当作是社会劳动力,甚至招各种理由乱克扣大学生工资。因此,在你正式实习之前,一定要签订实习协议,确认实习时间,一旦时间违约了,你想辞职的话,公司直接扣工资让大学生空手无归了。如果想辞职,必须要按照自己签的合同去执行。合同条文一定要认真地看得清清楚楚,不要一下子就签了,到时候利益受到损害维权那就难了。

4.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把实习当作正式工作,跟正式员工要按时签到上下班。如果有特殊情况想请假的话,必须要向老板申请,但是不能旷工,否则会扣工资。在工作期间,不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玩手机、睡觉等,否则会对老板留下不好的印象。安排工作任务,一定要按时认真做好,不要拖拉。见到老板、同事一定要主动问好,不要视而不见。

所以,大学生在外实习一定要留心眼,不要被坑。认真实习,完成实习任务,积累实习经验,才能顺利毕业!

请给我一份详细的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

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8同城和赶集网上的招聘为什么都是让去苏州呢可信度高吗

不少人都有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络平台上求职的经历,也有求职不成反而上当受骗的经历。到底有多少招聘背后的“老板”是诈骗分子伪装的,又有多少人在正需要一份工作时,被真金白银地坑了一地?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近年60起通过58同城、赶集网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诈骗案例中,248名被告人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诈骗,超过5500名被害人受骗,诈骗金额近亿元,甚至有人落入卖淫窝点、诈骗集团。

诈骗金额最高的一份判例中,受害者2000余人,被骗中介费共计6270万元。事实上,根据裁判文书统计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实际的被骗人数和诈骗金额难以精确统计。

在这个“产值”达到亿元规模的“网络招聘骗局”中,骗子们都有哪些套路?这些套路为何被一遍又一遍地复制?记者注意到,在搜索到的判例中,五年来的判决数量呈上升趋势,值得有关部门加大打击、治理力度,求职者也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套路一:交各种名目费用?实为骗钱

岗位保证金、加油卡押金、IC卡费、服装费、办卡费、伙食费、保险费、测评费、操作电脑押金、试用金、工号费、马甲费……以各种名义收取应聘者的钱款,是招聘诈骗犯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不但交各种费,甚至有的还以孝敬领导需送钱、买烟、请吃饭等虚假名目再次骗取被害人更多钱款。

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2017年的一起判决中,张某与马某利用承包宁波市海曙钱港娱乐有限公司楼面的便利,与吴某、付某强事先商量,虚构“宁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设置商务司机岗位的情况下,组织杨某某、巫某彬、张某美、吴某叶、章某辉、宋某杰等人,用化名在“58同城网”、“赶集网”等网站上发布招聘商务司机的虚假信息,联系、接待应聘人员在本市海曙区宏通苑KTV、钱港会KTV等地参加所谓招工面试,并以应聘成功需收取押金、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应聘人员缴纳的各项费用。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招聘犯罪。KTV、会所、酒店、娱乐餐饮公司,是虚假招聘常使用的“名目”,比如发布喜来登酒店、希尔顿酒店招聘服务员、保安等虚假信息。但这些“高大上”的公司也会在58同城、赶集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吗?为了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诈骗分子一般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租借场地,招聘地设在特定场所内;二是注册成立公司,假冒成正规用人单位。

2015年以来,上海法院就判决了至少7起第一种模式的诈骗案件。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中查明,2015年10月26日起,被告人王某彬伙同彭某、柴某、贾某辉及黄某等人,租借宝山区某娱乐公司房间,以虚假身份通过“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先后将多名被害人诱骗至以上地址内进行招工面试,并被害人签订劳动合同,虚构被害人应聘成功的假象,共骗得16名被害人7万余元。

杭州拱墅区法院2015判决的一起案例,则是第二种模式。法院查明:杭州天盈公司于2011年7月5日注册成立,成立以来无实质经营,2014年3月以来,马某将公司办公地迁至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纠集多人,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杭州海底捞公司、杭州SOS酒吧、杭州亚伦大酒店、杭州稞稞笑餐饮公司、杭州金鹰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八樱餐饮公司名义,在赶集网、前程无忧网、58同城网等网络上发布招聘娱乐经理、餐饮经理等职位的虚假信息,以此名义骗取不特定多数人前来面试,再实施诈骗。

网络配图

套路二:体检费?和医院合作分成

在要求应聘者交的各种费用中,体检往往被看作是合理要求。然而,大量裁判案例显示,在实为诈骗的招聘中,体检是一个大坑。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份判决中,被害人姜某陈述称,2013年4月25日11时,她在智联招聘网上看到一个待遇高、包食宿的链接,她申请了一个叫东佰万公司的行政文员职位。后该公司约她面试、面谈薪酬待遇后,通知去京仁医院体检。她在医院收费处交了236元体检费,并上楼体检,做B超时,民警来了。

姜某很幸运,成为系列诈骗案的最后一名受害人。据判决书显示,诈骗团伙自2013年1月至4月间,通过谎称招工单位要求应聘者体检,已诈骗16万余元。

法院查明,该团伙通过冒用一些不知名小公司的名义在58同城网、百姓网、赶集网、前程网等发招聘信息,招聘的岗位有司机、跟单员、网络管理员、仓库管理员、文员、前台接待、人事助理、行政助理等,引诱应聘者上钩,并带去指定医院体检,按人头分成体检费。

令人惊讶的是,多起判例提到,有医院专门配合做此类诈骗体检。

如北京丰台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李某证言:2003年他和张某、郄某三个人共同出资买下了北京京仁医院,他是法人,郄是董事长,张是院长。2012年其医院被吊销了医保资格,业绩有很大下滑,很多设备也空闲,2012年10月,新院长李某2在院办会上提出,有一些公司想跟其合作办健康筛查,可给医院一些利润,其医院出不了体检报告,为别人做健康筛查,收取每人236元,医院留100块钱,剩下的给合作公司。

套路三:兼职?满满的全是套路

在58同城、赶集网、前程无忧、QQ群、招聘网站等地方,经常会出现“招聘兼职打字员”、“淘宝客服”的虚假广告。尽管公安侦破了很多类似案件,但近年来仍在频繁发生。

多份判决书显示,骗子骗的就是保证金、培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比如,2017年广东一起案例中,法院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大肆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收取押金、推荐客服、YY语音指印工号费、身份标识费、培训费及办理退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交付的上述费用。有的判例还提到,骗子们甚至还以交保密金、资金被拦截了或钱未支付成功等借口逐步忽悠让受害者支付更多。

一种“兼职刷信誉返利”的套路,也是诈骗圈的高频词。与之类似的兼职套路是“淘宝代运营”。

2017年河南登封法院的一起判例中,诈骗分子以公司名义通过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招聘大量“业务员”,谎称与数百家品牌商建立合作关系,编造大量虚假网店利润数据统计表,引诱受害人加入,公司业务员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妈妈圈、宝宝树等APP母婴交流软件,以专门制定的“话术”与被害人聊天,在收取受害人680元到2480元不等的加盟会后,“公司”将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以80元外包给同案人赵某生,赵某生提取30元后又以50元外包给同案人党某军。在承诺提供的代开网店、网店装修、技术指导、一件代发、免费铺货、网站维护等服务中,将代开、装修网店的数据包发给被害人后某不管不问。

判决书显示,此类兼职诈骗,甚至还出现了诈骗集团,层层围猎受害者。

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两起判例显示,2017年4月,刘某、杨某、徐某等十余人组成百纳诈骗集团,以招聘网络兼职的名义进行诈骗。平时团伙分为外宣部、客服部、财务部。主要成员通过YY群(群名LOL)管理。外宣在58同城、赶集网、前程无忧等网站、微信朋友圈、QQ群、招聘网站等发布招聘兼职打字员及淘宝客服等虚假广告,之后通过QQ、发送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并让其下载IS语音软件,给被害人IS频道号。后外宣到YY群联系客服管理,推荐被害人入群。被害人加入外宣提供的IS诈骗频道后,被频道内的客服带入大厅进行文字或语音指导,并假借押金或培训费等名目向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害人有意向交费后,客服向财务等人索要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制作付款二维码,后提供给被害人扫码付款。被害人付款后,外宣、客服向被害人索要付款截图,并报账给集团财务。财务核对后每日将账单及参与外宣、客服、被害人编号在资料群公布,并按照提成,备注编号后将提成款打还给对应外宣、客服。该诈骗团伙按比例提成,比例共10级,诈骗金额从99元至999元不等,对应外宣提成75元至780元不等,客服提成15元至210元不等。

套路四:出国务工?招聘方无资质,一年骗6000万

可以出国务工,甚至可以技术移民?当一些受害者抱着美好的念想,点开一些出境劳务公司的招聘网页时,正进入一个精心编织的圈套。至少六份裁判案例显示,多名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虚假跨国劳务虚假信息,而此类出国诈骗金额远超其他类型诈骗。

2017年12月,杭州中院就判决过一起涉案金额6000余万,受害人数2000余人的出国务工诈骗案例。

法院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毕某勇、杨某映及韩某等人明知中港集团及下属公司实际无安排境外劳务或移民的能力,仍按照钟某要求至杭州市筹备成立公司,用于招揽客户。2013年9月12日,毕某勇以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杨某映及韩某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注册成立杭州澳海公司。为扩充规模招揽更多客户,澳海公司又根据中港集团的要求在杭州市滨江区、广东省江门市等地设立了多家公司,形成了以杭州澳海公司为中心的跨省、跨地区招揽客户网点。随后,杨某映等人根据中港集团以电子邮件形式下发的简章,再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制作宣传册或者在58同城、赶集网等互联网上发布,招聘出国务工人员。

自2014年11月起,大量到期客户发现未能出国,要求杭州澳海公司退还中介费。杨某映、毕某勇仍按照钟某的指示,要求业务员继续招揽客户,扩大诈骗范围,骗取客户中介费。截至案发,共造成2000余名被害人被骗中介费共计6270万元。

套路五:招聘女公关?原来是卖淫!

在以招聘为名实为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中,受害者的角色比较模糊。一些受害者,在诱人的招聘条件下,误入卖淫组织团伙,被犯罪分子所控制,而被迫卖淫;还有一些受害者,与犯罪分子约定嫖资分成。

据湖北高院裁判的一起案件中,上诉人刘某甲先后雇佣、纠集上诉人张某等二十余人,先后在武汉市江岸区、洪山区多个小区租用住房作为犯罪窝点,通过58同城网、百姓网、我爱兼职网等互联网以“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信息,招募、引诱、控制众多妇女长期从事卖淫活动。

该犯罪集团对外自称“公司”,成员基本固定,且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刘某甲自居“老板”、“公司老总”,出资租房并购置电脑、摄像头等犯罪工具,并制定了卖淫人员的招募方案、卖淫活动的管理和运作流程、对“员工”和卖淫人员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犯罪所得的分配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依照刘某甲的分工和要求,柴某等人以各类“商务会所”、“礼仪公司”、“模特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招聘公关、礼仪小姐、模特、商务伴游等信息,并化名“萌萌”与应聘者在QQ上联系,以高薪引诱,劝说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等人先后负责接待卖淫妇女,为卖淫妇女讲解卖淫活动的管理和运作流程、收入分配方案,并登记卖淫妇女的真实姓名和亲友电话等信息,作为对卖淫人员的控制手段;柴某等人按照刘某甲提供的“客户”资料,以打电话、发短信等形式联系嫖客,介绍卖淫妇女卖淫;张某等人在窝点内轮流值班,负责调度、分派卖淫妇女到指定地点与嫖客进行性交易,记录卖淫妇女“出台”时间和地点,收取嫖资后记账,并上缴给刘某甲。

刘某甲除按既定提成比例分配给卖淫妇女外,其余嫖资全部由自己计划和支配。自2010年6月起,该犯罪集团先后招募卖淫妇女540余名,仅2012年6月6日至同月14日调派妇女外出卖淫达100余人次。

而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2015年判决的一起案例中,犯罪分子的卖淫套路更轻便。

法院认定,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房某生、韩某通过赶集网、58同城网发布虚假会所招聘信息,引诱、招募卖淫女李某、何某、董某、屈某,约定嫖资平分,利用QQ、微信、陌陌软件招揽嫖客,安排、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直至2014年4月。

这种招聘卖淫女的广告往往比较暧昧。如上述湖北高院的判例中,客服人员“萌萌”与有意应聘的年轻女性聊天时,会告知“公司以一夜情为主”,收入为“2小时以内2000元,6小时以内5000元,工资日结”,并做思想工作“做这个也没什么,只是赚钱快的一种渠道,趁现在年轻,多赚点青春钱”。

多份裁判文书显示,类似拉应聘者下水的招聘诈骗还有,传销团伙、电信诈骗团伙、诱使应聘人员投资现货交易或其他产品等团伙。

套路六:诈骗分子脱身有“术”

尽管有法律的严惩,但在被绳之以法之前,诈骗分子是“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上掌握工作的“老板”。当“老板”的面纱被刺破之后,面对满腔找工作热情的受害者,骗子们如何应对?

实际上,在一些诈骗团伙,有组织有分工有“善后”。记者梳理裁判文书,总结了骗子为了摆脱受害人、也为了继续行骗准备的各种“脱身术”。

1、拉黑。若与求职者仅通过qq、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拉黑是虚假招聘者常用的伎俩。

2、拖延。在相关“淘宝代运营”诈骗案中,被害人要求退钱时,骗子们采取“拖”的办法,一直“拖”到被害人自己放弃为止。有的“出国务工诈骗案”中,骗子们以手续正在办理、正在走程序等理由拖延受害人。

3、返还小部分诈骗款。大连一家进行招工诈骗的团伙,在收取被害人保险费、照相费、好处费、档案费等不同名目的费用后,应聘者发现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与广告承诺的有很大差距,要求退钱时,骗子便以“被害人已签订合同,违约不予返款”等理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威胁不成,便返还给被害人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而后迫使被害人离开。而法院查明,该诈骗团伙采取此种方式,4个月内让2000余受害人损失130万余元。

4、贬损招聘单位。宁波的一起判例中,骗子们冒充招聘单位面试经理,以测评费、服装费、体检费、操作电脑押金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现金,再谎称带求职者去单位进行测评培训,途中又编造理由贬损招聘单位,促使求职者放弃应聘。当求职者要求退还押金时,则以求职者主动违约等理由仅退还少量押金,进而占有其余款项。

5、刁难。刁难或者制造事端的方式推托应聘人员,也是诈骗分子常用伎俩。在安徽一起招聘诈骗中,在骗取求职者体检费和保险费后,骗子抛出难题——需求职者到外地工作或提供房产担保等理由,让求职者放弃就职。

6、恐吓。四川绵阳一起高薪招聘司机的诈骗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公司系收取高利贷,随时会打架斗殴,甚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坐牢”等进行恐吓,给求职者造成工作危险、不是正当工作的心理,迫使求职者自动放弃工作及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7、殴打。骗子们为了脱身,有时不惜使用暴力。在苏州的一起判例中,犯罪团伙安排专人,负责对求职者进行威胁、恐吓,挑一些“冒泡”或老实的人作为殴打对象。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受害人国某想索回身份证,说不想找工作了要下车,被三四人轮番扇几个耳光,直到其交了共600元的保证金和培训金,“随后车里面每个人都要交600元钱,本来不交的看到有人被打了也就交了”。

如何查骚扰电话

知道骚扰电话号码的归属地:

1、打开手机桌面,接着打开手机中的电话项,可以看到手机中有标位“广告推销”的号码。点中其中一条,长按住不动,在出现的界面中选择“复制号码”;

2、接着,我们打开我们手机自带的浏览器,我们把我们复制到剪贴板的号码粘贴到我们浏览器中的搜索栏中,我们点击搜索,接着我们就可以看到搜索出来的网页中第一条的信息,那里就会有骚扰电话的归属地。

有关法律的知识

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法律和民法相关比较多,另外比较重要的就是工作中涉及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不能随意开除员工,但是员工可以提前提出离职,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公司如果要解聘员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非上述原因解除合同,公司必须提供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女性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享有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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