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领域选题?人工智能领域
15
2024-06-1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人工智能与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人工智能与环境保护论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首先,在这里,每个人都先给自己做个检讨:
1、海外劳工是否比我更便宜?
2、计算机是否比我更快?
如果你两个都回答:是。
那么你麻烦大了。今天光是糊口,都须具备海外知识工作者无法以低薪提供、计算机无法更快完成的工作能力。
更不用说,你还是拥有伟大的志向。
OK,唯一的解决办法:
从现在开始,你必须培养“高感性”和“高体会”的工作能力。
高感性——指的是观察趋势和机会,以创造优美或感动人心的作品,编织引人入胜的故事,以及结合看似不相干的概念,转化为新事物的能力。
高体会——则是体察他人情感,熟悉人与人之间微妙互动,懂得为自己与他人寻找喜乐,以及在繁琐俗务间发掘意义与目的的能力。
未来,最重要的是关怀、照护、鼓舞他人的能力,所谓的“关怀职种”——包括咨商、看护、第一线医疗服务——目前正是急需人才。
这个世界原本属于一群高喊知识就是力量、重视理性分析的特定族群——会写程序的计算机工程师、专搞诉状的律师和玩弄数字的MBA。但现在,世界将属于具有高感性能力的另一族群——有创造力、具同理心、能观察趋势,以及为事物赋予意义的人。未来社会最需要的不是分析而是综合——综观大趋势、跨越藩篱、结合独立元素成为新好产品的能力。
我们正从一个讲求逻辑与计算器效能的信息时代,转化为一个重视创新、同理心,与整合力的感性时代。
不错,人工智能虽然日益逼近,但是高感性人群却可以长存,而且他们将驾驭人工智能,成为下一个时代的统治者!
AI时代无隐私,人工智能时代该如何保护隐私权?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侵权方式?
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成熟使得当今的隐私权侵权方式与传统侵权方式有所不同,主要集中在通过用户的隐私数据进行侵权,
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种方式是隐私数据的不当收集。人们在体验人工智能的便利的同时,通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进行验证。这些隐私信息数据可能通过不正当渠道被售卖,据新华社调查发现,部分信用卡客户的隐私信息在QQ群中进行“黑市”交易。根据数据信息“质量”的差异,价格也分为“三六九等”。此外,黑客非法入侵也对隐私信息产生威胁,近年来黑客侵入个人网络空间获取隐私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对隐私权造成极大威胁。
第二种方式是对隐私数据的二次利用。隐私数据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数据本身,更体现在收集数据的原本用途之外,通过分析、提炼、定位等方式将数据用于广告的精准营销等方面。二次利用的弊端在于,一方面,隐私数据的收集者通常不会告知用户数据的使用情况,甚至还故意隐瞒数据的用途;另一方面,数据收集者在未经用户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二次利用,可能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第三种方式是隐私数据的扩散。2015年,《中国消费者报》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状况”的问题进行调查。在回答“个人隐私在大数据时代是否更容易泄露”的问题时,76%的被调查者表示肯定,有5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发现隐私信息泄露的情况。这些被泄露的隐私数据由于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被扩散后,使得“人肉搜索”等侵权手段极易发生。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追溯
我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不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在宪法层面上,《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款虽未直接对“隐私权”进行规定,但可以认为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间接不受侵犯的权利依据。《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享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也同样是公民享有隐私权的宪法依据。在部门法层面上,《刑法》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行为进行规制。《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36条对“隐私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此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也都有所规定。
但缺点在于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和碎片化,特别规则多,普遍规则少。这种立法使得规则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部门规章太多,行业主体不指导具体应当遵守哪项规则,执法部门不明确具体的职责。另外,现有规定往往只针对部分隐私信息,例如《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私密性的隐私信息,金融、保险行业只保护特定类型的隐私信息,而未被包含在内的隐私信息该如何保护尚无法律依据。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急剧发展的当下,各类隐私信息都有被侵犯的危险,因此这种碎片化、范围狭窄的隐私保护显然是欠缺的。三、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比较法分析
(一)美国隐私权保护模式
美國的隐私保护立法较为分散,主要体现在行业自律。立法层面包括:1974年的《隐私法案》,该法案是对隐私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对政府机构如何收集个人信息、什么内容的个人信息能够储存、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何向公众开放及信息主体的权利等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有利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此外,也对通讯、教育、金融等领域进行专门立法,例如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2015年的《消费者隐私权法案》等。
对于国家立法中尚未涉及的领域,美国通常采取行业自律的模式,通过更为灵活和简易的行业规则来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目前,行业自律主要有两种模式:建议性行业指引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建议性行业指引大多由保护个人隐私的自律组织制定,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需承诺遵守行业指导性规则,例如“美国隐私在线联盟”,该组织出台了“在线隐私指引”,联盟成员在线上收集用户隐私信息时,需遵守该指引的相关要求。网络隐私认证通过对达到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标准的机构颁发隐私认证的方式,督促相关机构促进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这类组织要求所有经过其认证的成员都发布隐私声明,为用户提供对其隐私信息的控制权,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争议纠纷的投诉解决机制。
(二)欧盟隐私权保护模式
1995年欧盟颁布《数据保护指令》,该指令对隐私数据处理的原则、法律救济、向他国转移隐私数据、监管和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立法理念是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兼顾信息的自由流动。为适应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2012年欧盟颁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隐私数据安全监管上,主要有以下特点:明确个人数据的范围,位置数据、IP地址和cookies等网络识别数都是个人数据,基因数据也属于个人数据;数据控制者应当及时清除其保留的个人数据,明确了数据清除权;数据主体有权使用被数据服务提供商所持有的自己的数据,也有权将自己的数据从一个服务商移送到另一个服务商;增加数据控制者的义务。
自荐一下,广东服务猫科技有限公司集知识产权,法律,财税,一站式全解决服务平台。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张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
[3]邵国松、黄琪.人工智能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现代传播.2017(12).
[4]鞠晔、王平.云计算背景下欧盟消费者个人敏感数据的法律保护.法学杂志.2014(8).
减少劳动力、方便、快捷、智能化,解决了效率和体验。无论在各个领域都能运用,促进经济,科技时代的发展。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人工智能被广泛认为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代表技术之一,所以人工智能将在更多的行业领域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工业互联网的带动下,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一众技术都在不断开始在产业领域内应用,而这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落地奠定了基础。人工智能技术不仅能够全面提升传统行业的生产力,同时也能够不断促进各种技术的融合创新。
从技术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技术要想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发挥出作用,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为人工智能应用奠定场景基础。人工智能产品对于应用场景有比较强的依赖性,所以要想让人工智能产品落地应用,一定要有场景支撑。随着当前5G通信的落地应用,物联网将全面得到发展,而物联网将为人工智能技术构建一个比较适合的应用场景。物联网的发展也会把人工智能技术带到各个行业领域,包括教育、医疗、出行、工业和农业等领域。
第二:为人工智能构建产业生态。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一定离不开一个健全的产业生态,而产业生态的基础则是价值空间,所以在打造人工智能产业生态之前,一定要为人工智能行业开辟出一个较大的价值空间。从目前的行业应用情况来看,互联网行业为人工智能技术开辟出了一个较大的价值空间,未来基于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人工智能领域也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三:培养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人才。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一定离不开大量的专业人才,不仅涉及到技能型人才,也涉及到研发型人才。从目前的人才培养体系来看,当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人工智能人才的主要渠道,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人才的需求量不断扩大,未来大量的普通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甚至是职业教育,都会陆续制定人工智能人才培养计划。
我从事互联网行业多年,目前也在带计算机专业的研究生,主要的研究方向集中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我会陆续写一些关于互联网技术方面的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相信一定会有所收获。
如果有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的问题,或者是考研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私信我!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人工智能与环境保护和人工智能与环境保护论文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